合肥市食品行業行規行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的規范合肥市食品行業經營行為,遵守誠信準則,加強行業自律,創建誠信、文明、奮進的行業形象,維護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建立良好的經營秩序,促進本市食品行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市食品行業協會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特制定《合肥市食品行業行規行約》(以下簡稱《行規行約》)。
第二條 《行規行約》是對合肥市食品行業的自律和保護,是合肥市食品行業應負的社會責任和市場責任,是合肥市食品行業的形象。凡在合肥市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銷售、餐飲服務、保健食品的企業都應該主動遵守。
第三條 食品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社會道德規范、誠信經營、維護行業的聲譽。
第四條 本《行規行約》是加強合肥市食品行業建設,推進和增強行業自律的基本內容和實施途徑,是提升合肥市食品行業實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基礎和手段。本《行規行約》的施行,接受市政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 合肥市食品行業協會宗旨:依據《行規行約》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食品行業的發展;充分發揮協會聯系政府和企業之間、政府和消費者之間、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本《行規行約》充分體現了誠信、公平、公正的原則,是構建和諧社會與誠信經營的準則與基礎。
第二章 行業規范約定
第一節 一般約定
第六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義務,做到合法、守法經營。
第七條 食品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確保食品質量與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消費者提供安全、衛生、誠信、高質量的產品與服務。
第八條 食品企業的外部環境、生產經營場所、店堂裝潢、服務技巧、專業技能、設施設備等應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提供的食品和各類產品,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食品企業要建立環保責任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設施,保證廢油、廢水、廢氣、噪聲排放達到標準。
第十條 食品企業可依據政府核定的定價標準和根據企業自身的特點制定合理的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食品企業要樹立整體觀念,發揮行業優勢,加強協作,增進友誼,開展公平、公正、公開、健康有序的競爭。遵循公平、合法、誠信的原則,嚴禁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二條 食品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不予生產經營。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乳品、水產、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禽、畜、獸、乳品、水產、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禽、畜、獸、乳品、水產、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七)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八)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九)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十)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營養健康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十三)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十四)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十五)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十六)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七)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八)食品生產流通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十九)其他危害食品安全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的行為。
(二十)非法無證經營,不講誠信,擾亂市場價格、制參售冒虛假食品以及損害行業現象等。
第二節 食品行業具體約定
第十三條 食品企業要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合肥市食品行業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學習,新從業人員先體檢、培訓,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每年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進行年審工作。
第十四條 食品企業采購的食品原料、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應符合國家或行業質量標準,并向供應商索取產品資質合格證明,禁止使用腐爛變質和超過保質期限的原料和食品及國家明令禁止對人體有害的原料(含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銷售中做到不摻假、摻雜,不以次充好。
第十五條 食品企業要貫徹《野生動物保護法》,提高野生動物保護意識,嚴禁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野生動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六條 食品企業須使用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以法定計量單位作為結算依據,定期進行計量檢查。銷售時不得拒絕消費者對計量的復核。
第十七條 食品企業有責任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原輔料,防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原輔料流入市場,切實保護消費者飲食安全。發現有采購或正在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原輔料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食品企業不得采購及使用來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嚴防“不合格食品”流入消費市場,切實保護消費者的飲食安全。如發現食品企業采購的食品原料來源不明,或者采購和使用“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市食品監管部門,同時依法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執法部門將依法吊銷許可證。
第十九條 食品企業在執行明碼標價中,應在產品和價目表上,明示產品的規格與使用說明,以及提供有關服務的收費標準,做到有貨有價,一貨一簽,貨簽對位。消費結算時,須提供消費總清單和發票。
第二十條 對商店、超市、市場兼營保健食品應當事先取得《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具備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經營保健食品應該具備的條件和設施,并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應設立“保健食品專柜”,無《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商品不得與保健食品一起陳列。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完善的購進審核、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倉儲養護管理制度,商品出倉驗發制度,質量管理制度。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不能購進,不得銷售。
第二十二條 食品企業為消費者提供產品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與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食品企業應當積極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生產經營,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的各項培訓、交流與座談會。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在消費期間貴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企業應在醒目處注明“貴重物品妥善保管”等字樣。當消費者有證據證實其財物在該企業損毀或丟失的,應協助消費者尋找,并視具體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五條 食品企業要搞好服務規范化,即儀表儀容規范、禮貌語言規范、店容店貌規范、治安保衛規范、接待服務規范等,使消費者有賓至如歸之感。
第二十六條 食品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單位用人、用工制度,加強單位員工的職業培訓和素質教育。進一步形成規范、有序的人員流動機制,協會逐步完善《食品企業誠信體系紅黑榜》與《行業違約違規人員名冊》,協會定期向會員單位公布。依法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依據國家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制度。食品從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七條 食品企業必須嚴格建立與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索證索票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 食品企業從業人員要不斷提高法制意識,自覺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媒體和消費者的監督;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文明生產、文叫經商、優質服務,奉獻社會;共同承擔食品的市場責任、社會責任。樹立食品行業和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第二十九條 各企業之間要真誠合作。團結、互助、協商、自律、樹立行業誠信共榮觀念、共同維護行業利益,企業之間不得互相冒仿產品、相互抵毀聲譽等現象,遇到問題找協會協調解決。
第三章 消費糾紛處理
第三十條 食品企業違反《食品安全法》及有關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食(飲)具消毒衛生等規定,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按《食品安全法》有關條款由執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食品企業在提供食品時,有下列行為之一,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消費者合理要求與商家協商酌情處理。
(一)原材料變質,感官異常,用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或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及其制品。
(二)食品、以及食品包裝內有異物或被污染的。
(三)提供假冒偽劣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酒水、飲料和其它商品的。
(四)以虛假的廣告宣傳或說明,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五)在食品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劑以及化學物質和其它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六)有其它欺詐行為的。故意或惡意損害單位利益和形象的,企業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食品企業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引起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它損害后果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它責任。但因消費者自帶酒水和食品引起的損害后果,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食品企業應引導消費者正確消費,科學合理的使用店堂設施設備,若因消費者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害,企業可免除或減輕其責任。
第三十四條 食品企業與消費者因質量、價格、財物保管等發生爭議,消費者要求解決爭議時,應持有服務單據和其它有效的憑據。
第三十五條 食品企業應當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則,不得強制銷售、服務,消費者有權拒付標明價格之外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食品企業與消費者因服務質量和收費價格發生爭議,需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其鑒定費由申訴方墊付,責任承擔者負擔。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員單位與消費者因質量和價格引起的爭議和糾紛,經雙方協商無效,可向本協會或消費者協會請求調解。調解不成,可向有關職法管理部門投訴,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食品企業應守法經營,照章納稅,應向消費者提供正規合法的發票或憑證,不得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索取合法消費憑據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食品企業對上門收取費款的單位,有權要求其出示相關公示,以及索取相關收款憑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與監督檢查事項
第四十條 本《行規行約》如與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相矛盾,以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為準。對違反本《行規行約》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食品行業監督檢查事項:
(一)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企業合法資質(許可證、營業執照等)、食品生產者的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結果、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結果、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安全各項記錄與索證索票管理制度建立與落實等情況。
除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事項外,保健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事項還包括生產者資質、產品標簽及說明書、委托加工、生產管理體系等情況。
(二) 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食品銷售者合法資質(許可證、營業執照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一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結果、食品貯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標簽和說明書、特殊食品銷售、進口食品銷售、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用農產品銷售等情況,以及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貯存及運輸者、食品安全各項記錄與索證索票管理制度建立與落實等履行法律義務的情況。
保健食品監督檢查事項包括企業合法資質(許可證、營業執照等)、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食品安全各項記錄與索證索票管理制度建立與落實等情況。
(三) 餐飲服務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及公示、設備設施維護和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安全各項記錄與索證索票管理制度建立與落實等情況。
(四)食品行業協會將持續重點加強食品安全的行業日常自律監管責任工作,加快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完善食品安全行業“黑名單”和“紅名單”制度,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的硬件和軟件建設,提升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水平;規范行業食品安全專業化、完善食品全程可追溯體系建設,積極探索推進行業專業化、科學化、標準化、創新化、誠信化全面發展。
第五章 行業管理
第四十二條 積極配合行業協會發展有利于全行業發展的各項工作,并使行規行約和自律機制真正落實企業自身, 要會同行業有關部門共同抓好企業食品管理。
第四十三條 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 組織開展產業發展調查, 結合行業和市場實際,制定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供政府與協會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第四十四條 認真做好食品安全宣傳培訓等方面工作,并定期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行業狀況的報告與信息資料。
第四十五條 積極推動行業發展, 發揮企業優勢提升食品安全質量市場化標準。
第四十六條 推進行業誠信建設,配合協會進行自律檢查,對產品的質量、廣告、服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尋求幫助,并積極進取提升企業等級評估和誠信評比,提高行業的社會聲譽。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行規行約》實際應用中產生的問題,由市食品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食品企業要接受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的執法監督,抽樣和指導,并對存在的問題認真及時予以整改。
第四十九條 根據協會《章程》,本《行規行約》經市食品行業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合肥市食品行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