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41期)
近期,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茶葉及相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糕點、酒類、蔬菜制品、薯類和膨化食品、飲料、糖果制品、速凍食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調味品、蜂產品等13類食品326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檢驗和判定,其中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309批次、不合格樣品17批次(見附件),不合格樣品涉及農獸藥殘留、質量指標、食品添加劑、微生物指標、重金屬污染等問題。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場監管局已責成合肥、亳州、宿州、蚌埠、阜陽、六安、銅陵、池州、黃山等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開展核查處置,查清產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控制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以上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將核查處置情況向社會公開。調查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將有關信息通報相關職能部門。
現將不合格食品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農獸藥殘留問題
(一)阜陽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安徽省抱兒鐘秀茶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生產的霍山黃芽茶,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安徽省抱兒鐘秀茶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提出復檢;經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安徽齊頂山茶業有限公司(六安)生產的六安瓜片,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安徽齊頂山茶業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提出復檢;經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三)黃山市祁門縣祁雅茶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祁門紅茶(祁紅香螺),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質量指標問題
(一)六安市金安區宜家生活超市銷售的、標稱安徽六安市祥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徐集花生糖,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安徽六安市祥和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提出復檢;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蚌埠市懷遠縣榴城優鮮超市銷售的、標稱蚌埠市懷遠縣金玉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蘇式冰糖月餅,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合肥海關技術中心。
(三)池州市青陽縣廟前鎮陽光華聯超市銷售的、標稱安徽陵陽春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池州)生產的九華峰牌黃精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四)阜陽市潁上縣三八購物廣場有限責任公司玫瑰園店銷售的、標稱安徽皖家酒業有限公司(亳州)生產的高粱大曲,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劑問題
(一)黃山市天冠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黃山市徽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筍衣,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黃山市徽珍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提出復檢;經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宿州市開發區朱家醬菜批發部銷售的、標稱宿州市埇橋區宿佳醬菜廠生產的群英匯脆(鹽水漬菜),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鈉(以糖精計)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三)銅陵市樅陽縣易家盛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銅陵市河沿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廣式伍仁味月餅(果仁類),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合肥海關技術中心。
三、微生物指標問題
(一)宿州市玉露純凈水制造廠生產的玉露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合肥海關技術中心。
(二)宿州市泗縣益康純凈水廠生產的益康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合肥海關技術中心。
(三)合肥冠泉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合肥納之潔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合肥海關技術中心。
(四)亳州市蒙城縣嘉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饞嘴鍋巴,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合肥海關技術中心。
(五)合肥碩麥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糯米燒麥,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合肥海關技術中心。
四、重金屬污染問題
安徽騰華藥業有限公司(阜陽)生產的人參松茸鹿血片、參茸蟲草片,鉛(以Pb計)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合肥海關技術中心。
特此通告。